沂新仲案字〔2024〕第465号(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全机械吊装转移处)
本委受理徐祥金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全机械吊装转移处劳作争议一案(沂新仲案字〔2024〕第465号)。按照《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第二十条、《山东省劳作人事争议调停裁定法令》第三十六条等规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新仲案字〔2024〕第465号裁定判决书。判决成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付出申请人拖欠工资1178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裁定恳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收取判决书(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沂河路3号金科财税大厦C215室,电话),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判决,能够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的,判决书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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